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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天然气即将涨价各营业网点缴费地址总汇看看哪家离你最近→
发布时间:2024-11-18 来源:耐热不锈钢

  近期为方便市民购气,我公司已开通多渠道、多网点购气,IC卡表用户可选择就近自助网点(社区物业、建行营业网点、各政务大厅)进行购气,避免扎堆,省时省力;物联网表用户可在微信公众号(渭南天然气)微营业厅选择网上缴费购气轻松便捷。

  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营业厅所有业务均可办理(营业时间暂调整为7:30—19:00)恢复调整时间后期另行告知。客户服务热线。

  9月4日,听众杨女士打电话咨询天然气价格的有关问题。 杨女士听朋友说渭南市的天然气价格有调整,而且再过几天就要开始执行,杨女士想要问问这一条消息是否属实?

  渭南天然气公司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最新的天然气收费政策已经发布,居民用气第一阶梯的价格由现在的1.98元每立方调整为2.1元每立方,2024年9月18日起正式执行。建议我们大家登录渭南市改革委员会官网,网站上发布了详细的价格调整政策。

  1.居民用气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由现行1.98元/m³联动调整为 2.10 元/m³;

  2.第二和第三阶梯销售价格按照第一阶梯价格的1:1.2:1.5 相应调整,分别为2.52元/m³和3.15元/m³。具体标准如下:

  居民用气价格自2024年9月18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4月1日起,在市政府未批复新的居民用户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之前,仍按照此文件规定的相应价格标准执行。

  2.各类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在居民用户第一阶梯联动用气价格2.10 元/m³ 的基础上上调 0.02 元/m³,为 2.12 元/m³;

  3.经我市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的巡游出租汽车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执行 3.22元/m³(网约车除外),社会车辆执行3.66元/m³;

  非居民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及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自2024年9月3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1日起,在市政府未批复采暖季非居民用户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之前,仍按照此文件规定的相应价格标准执行。

  为进一步充分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我市主城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渭南市主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已经市政府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2〕264号)规定,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原则,居民配气价格由现行0.49元/m³上调至0.4978元/m³ ,上调 0.0078 元/m³;非居民配气价格由现行 0.754 元/m³下调至 0.4978 元/m³,下降 0.257 元/m³ 。

  (一)居民用气各阶梯终端销售价格为: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由现行 1.98 元/m³ 调整为 2.01元/m³,上调 0.03 元/m³;第二和第三阶梯销售价格按照第一阶梯价格的1∶1.2∶1.5安排确定,分别为 2.41元/m³ 和 3.02元/m³。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由现行 2.00 元/m³ 调整为 2.01 元/m³ ,上调 0.01 元/m³ 。

  居民用气范围为:居民生活用气、居民家庭独立采暖壁挂锅炉用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气、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气以及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居民采暖用气:其中:各类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执行调整后的并轨价格2.01元/m³。在天然气价格联动时,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在居民用气价格第一阶梯基础上上调2分执行;联动停止时恢复执行2.01元/m³。

  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居民采暖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城镇集中供热范围有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的,由城市燃气企业与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协商确定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量比例,分别执行居民集中供暖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标准。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居住的城乡特困人员的生活用气量均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气价标准执行,不实行价格浮动,特困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

  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和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成本,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居民、非居民用户的设施维修维护、计量表具及检定费用,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风险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含安全自闭阀费用)等服务成本,计入准许成本。核入配气价格之中,燃气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户收取燃气表费、维修费、维护费等任何费用。

  为及时疏导上游价格调整因素,实现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城市门站价格适时、同向调整,根据中省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建立我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即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最终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联动仅适用于上游价格调整造成的成本变化。

  (一)联动原则。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应遵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合理需求、兼顾供需双方、稳健及时作出调整进行价格疏导;鼓励城市燃气企业多渠道开拓上游低价气源,传递受阻的上游涨价动力信息。按照居民用户价格调整稳健性、非居民用户价格调整及时性、企业核算数据提供真实完整准确为前提的联动原则,与上游价格变革做同向调整。

  (三)联动办法。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最终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购气价格下浮不设调整幅度。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天然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一现行天然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x(1-10%)

  供销差率依据《陕西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按照不超过 4%考虑。

  1.联动周期:居民用户原则上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非居民用户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

  2.联动方式:以符合疏导条件的天然气采购量、采购价格对等原则确定。采购量疏导完毕即停止联动价格执行;如燃气企业不能准确预估自身企业天然气用量,造成采购量大于实际售气量的情况,对采购量的10%部分不予疏导,由企业自主承担。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原则上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计算期以公历年每年4月1日至第二年3月31日为一个计算年度,对购气价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可联动金额。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调整幅度达到5%(含)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10%(含),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90%(含)的原则相应调整价格。联动气量疏导完毕即停止联动,并及时恢复执行联动前销售价格。当购气成本下调,应即时足额向终端传导,无幅度限制。

  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上调幅度未达到5%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成本增加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更幅度达到 10%(含)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10%(含),非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90%(含)的原则相应调整价格。联动气量疏导完毕即停止联动,并及时恢复执行联动前销售价格。当购气成本下调,应即时足额向终端传导,无幅度限制。

  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上调幅度未达到10%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成本增加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五)依法公示。燃气企业应据实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票据等资料,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对故意瞒报、虚报或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可视情况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和准许收益率,对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整价格时予以追溯,并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燃气企业应于每年6月1日前在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具体执行价格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适时启动。根据天然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由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市发改委适时决定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通过后,在城市配气价格无变化时,仅疏导购气价格调整影响,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机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实施。

  主城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自启动居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之日起施行。期间如遇中省有关政策调整,以中省有关政策为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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