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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淮南田家庵发电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24 来源:耐热不锈钢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5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0〕45号)。

  根据文件,2020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淮南田家庵发电厂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该电厂两套发电机组(5#、6#)正在使用,5号机组的5#蒸汽锅炉型号SG1025-18.3-M837,使用登记编号DZG003,锅炉外部检验报告有效期至2019年8月;6#机组的6#蒸汽锅炉型号SG1025-18.3-M883,使用登记编号锅皖D01021,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有效期至2019年5月;6#机组11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6月。当事人未能提供5#蒸汽锅炉的有效外部检验报告/6#蒸汽锅炉的有效定期检验报告/6#机组11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有效定期检验报告,且未能提供延长检验周期的审批及向质监部门备案的材料。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查处。2020年1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调查笔录2份,5#/6#锅炉检验报告各1份,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检验报告11份。

  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质稽罚告字〔2020〕17号)已于2020年3月13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附后)。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