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特定种类设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有力震慑特定种类设备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布2023年查处的10起特定种类设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2023年3月8日,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发现,某商业中心超市在用6部电梯(扶梯)的维保单位为辽宁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该企业存在维保记录填写不规范的问题。经查,当事人未按照与电梯使用单位约定的计划维保时间及共同协商制定的电梯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作业,未按照实际维保时间如实填写维保记录。
当事人未按照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且未如实记录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特种设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1日,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中山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发现,某小区6月5日因消防改造施工造成地下水管泄漏,电梯底坑进水导致安全保护开关短路无法运行。小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考虑居民出行需要,将底坑安全保护开关人为短接后使电梯继续保持运行,直至6月9日才对电梯底坑线路及安全保护开关进行了更换。
当事人在电梯底坑安全保护开关短路后未消除故障,短接开关保持电梯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的电梯出现故障,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西岗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核查,现场随机调取了大连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日的维保视频和维保记录,发现维保人员A从进入电梯到走出电梯仅用时5分钟,与维保计划和方案要求的30分钟维保时长严重不符。执法人员查看维保记录时发现,虽应维保项目后均有“√”标识,但维保人员签名处则是另外二人姓名,并非实际维保人员A的签字。
当事人未按照维保方案维保、未如实记录维保情况等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电梯维保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7日,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核查发现,大连某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安装有一部货梯,现场正在运行,现场提供了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未提供定期检验报告。经查,该电梯于2019年底安装并经监督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安装完成后由于疫情原因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电梯一直未予使用。直到2022年,企业重新投产后,该电梯恢复运行并使用至今,一直未经定期检验。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理。
2023年4月10日,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大连某金属有限公司在用一台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现场未能提供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台叉车,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使用登记。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至2023年期间,使用的叉车未经首次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理。
大连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7月25日,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沙河口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大连某燃气有限公司在车用气瓶充装活动中,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车用气瓶进行充装,且现场提供的纸质充装记录中仅记载了车牌号、气瓶使用登记证编号、检验有效期和充装量等内容,未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并纳入充装电子档案。
当事人未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理。
当事人充装超期车用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理。
2023年2月16日,金普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普新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6条压力管道、1台储气罐、3台过滤器和2台油气分离器未经检验,设备规格符合《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定义。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在用设备有效期内的设备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自投入使用起,涉案特种设备皆未经检验。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金普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理。
2023年6月30日,瓦房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瓦房店市某海参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台燃油(气)蒸汽锅炉未经检验且投入使用,该设备代码为003,制造许可证号为TS2137053-2024,额定工作压力为1.0MPa,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的定义。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瓦房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锅炉、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理。
2023年5月18日,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旅顺口区某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在该液化气站充装间里发现正在充装的编号为130721的液化石油气瓶,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气瓶的有效期内检验报告。经查,该气瓶检验有效期为2023年4月。
当事人充装超期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3日,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旅顺口区某泵业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打磨车间内在用一台额定起重量3吨的电动起重机,现场未能提供定期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30日租赁大连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及设备,其中包括涉案起重机械。双方约定,涉案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为旅顺口区某泵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开始,当事人在从事生产活动时使用涉案起重机械,但一直未经定期检验。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旅顺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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