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锅炉用资料指锅炉所运用的受压元件资料、首要承载构件资料以及焊接资料,包含锅炉用钢、铸铁、镍基合金及有色金属。
第2条锅炉用资料应当契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资料生产单位应当确保资料的质量,并供给质量证明书。资料和焊缝金属在运用条件下应当有足够的强度、塑性和耐性以及杰出的抗疲劳功能和抗腐蚀功能。
第3条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其室温夏比冲击吸收功AkV不低于27J;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其它资料应当契合相应资料标准的要求。
第4条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拉撑件和焊接资料应当依照以下规则进行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