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先声夺人的辩护就是庭审发问。庭审发问是法庭调查事实真相的一个重要方法和程序设计,同时也是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一个合格的辩护律师首先是一名熟练掌握发问方法和技巧的律师,因为庭审发问是辩护的第一利器。笔者一直主张有效的辩护应当做到发问、质证和辩论三个部分有机衔接、融入一体。辩护律师除了懂得发问、质证和辩论,更需要懂得如何将这三者结合起来,做到发问、质证、辩论三位一体、交相辉映,是为有效辩护的方法。
庭审发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开庭辩护走的第一步棋,把握得当,能成为一把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向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发问可以问出真相,向鉴定人发问可以推翻鉴定意见,向证人发问可以揭露其谎言,向侦查人员发问有机会排除非法证据,等等。在法庭上,辩护律师首先要搞清楚可以向谁发问,发问的对象不同,发问的侧重点和技巧有所不同。
1.向被告人发问。向被告人发问是所有刑事法庭上最常见的一种发问对象。笔者只遇到两次法庭没有专门组织控辩双方向被告人发问,一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因选择罪轻辩护,没有发问;另一是合同诈骗案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在质证时可以每时每刻向被告人发问,不再专门举行发问。辩护律师通过向自己的当事人(被告人)发问,引导被告人从有利于辩护的角度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
2.向同案被告人发问。在共同犯罪案件当中,同案犯同时接受审判,辩护律师除了要向自己的当事人发问之外,可能还需要向其他同案被告人进行发问,目的是促使其他被告人陈述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或者对全案有利的事实。
3.向证人发问。向证人发问常见两种情形,一是向辩方申请的出庭的证人发问,另一是控方申请的证人发问。
4.向被害人发问。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兼有当事人和证人的双重角色,其有义务出庭作证,往往被害人的陈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很重要而且直接的影响。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法规定,法院有义务通知或者传唤被害人到庭,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对被害人发问。最高法颁布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调查规程》对被害人出庭作证作出了规定。
5.向侦查人员发问。2010年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首次确立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2012年刑诉法首次确立了侦查人员目击证人地位。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当作程序证人,也可当作量刑事实证人出现。例如辩护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辩护律师可以对侦查人员进行发问。
6.向鉴别判定人员发问。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司法鉴定管理决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提出了原则性要求。2012年刑诉法加强完善了鉴定人出庭规则。另外,2012年刑诉法还确立了控辩双方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别判定人员发问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类发问对象。
美国证据法学家威格摩尔称,“交叉询问是人类为探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最伟大发明,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有效的法律装置。”庭审发问是辩护律师提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事实的重要机会,把握得当,将会产生出其不意的效果。
第一,庭审发问是法庭调查环节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庭审发问,以促进尽大可能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第二,辩护律师通过发问,将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事实和观点展现给法庭,为接下来的法庭举证、质证、辩论做好铺垫;
第四,查找、熟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譬如对鉴定人(法医)发问,需要对专业的法医学知识熟悉,对土地复测鉴定人发问,有必要了解国家土地政策和土地整治项目的流程、管理制度、工程实施、项目验收等,甚至细小到田间路隐蔽工程的路宽、路材、路床、软路基等知识;
第四,庭前需要制定《发问提纲》,结合辩护意见、质证意见逐渐完备、修正,做到每个问题层次分明、简明扼要,直击要害;
之所以这篇文章没有叫做庭审发问技巧,是因为作者觉得刑事辩护的艺术没什么特殊技巧,技巧也不是与生俱来的,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唯有经常出庭,千锤百炼,在出庭辩护中不断的修炼自己,提高个人,才能熟能生巧,可以说没有出庭什么都无从谈起,都是纸上谈兵。笔者根据办案经验,粗浅总结一下庭审发问基本方法。
庭前制作发问提纲,结合辩护方向和观点,安排提出问题的内容,提出问题的方式,提出问题的先后顺序;
安排发问的问题顺序,分层次,循序渐进,例如针对职务侵占案件发问,可以以犯罪构成要件分层次,具体包括主体方面做发问,客观行为方面发问;涉及到数罪的情况,以指控罪名为单位依次安排问题;
提出的问题应当是具体的,简明扼要,尽可能地让法官少动脑筋,立马能够领会发问的目的,避免令人捉摸不透发问的真正意图;
如果发问的问题包含小问题,应当将这样一些问题分解开来,按问题之间的内在逻辑,依顺序逐个发问;
利用问题之间相互关系安排问题,下一个问题的内容最好是从上一个问题的答案中得出,注意问题之间相互衔接;
法庭不允许重复发问,即公诉人或者其他律师发问过的问题,不允许重复发问,但可以不断变换角度发问;
发问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不允许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受问人,不得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辩护律师发现公诉人发问方式不当,发问内容与本案无关,应当立即申请审判长制止其发问;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开始发问时,莫轻易单刀直入,可以先提出一个或几个试探性问题,分析受问人能够多大程度上说出你想要的答案;
刑事法庭变幻莫测,应当具备随机应变的能力,善于取舍发问提纲的问题,不断根据庭审变化做调整发问策略,切忌发问对自己当事人不利的问题。
笔者亲办的失火案件,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提出申请消防大队侦查人员兼火灾事故认定两名人员出庭接受交叉询问,获得法庭准许,实际到庭参与交叉询问的只有谢飞,法庭上,辩护人曹刚、李耀辉分别对出庭证人谢飞(简称“谢”)进行交叉发问,根据庭审笔录整理至此,整个庭审发问气氛是凝重的,出庭证人的表情是尴尬紧张的,甚至有少许时间的沉默无言以对。
曹:2016年2月2日调查这起火灾期间你有没有公安部规定的公安执法岗位资格?
3月8日消防大队委托河北科技是否司法鉴别判定中心起火原因进行检验确定,3月24日曹:作出检验判定的结论,你清楚吗?
曹:复核期间复核单位没有作出复核决定之前消防大队没有法律根据决定再次委托鉴定?
曹:在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中排除了六种火灾原因,按照相关规则都需要有证据排除,你排除这六种原因的证据有哪些?
谢:气象记录可以排除雷击,但没任何人员玩火,到现场勘查的时候未曾发现电焊、切割机在猪场内,通过调取证言可以排除烟花爆竹,猪场内的炉子没有向外蔓延的痕迹,电线没有熔痕。
侦查实验室2月19日做的,说明记录是2月14日,时间是矛盾的,该侦查时间是否作为证据出示?
李:你是否清楚公安部121号令死亡一人以上应该是由市级消防机构进行调查?
谢:是组织调查,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细则42条规定由我们卢龙消防大队出具相关文书。
谢:火灾发生当日,根据相关规定受损单位向我申报财产损失表,咱们进行现场比对。
李:2016年2月2日向李健仁进行询问,当时是不是公安刑侦大队也在询问?
李:卷里有当天向李健仁询问的时候向李健仁出具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你能解释一下吗?
还是卢龙失火案,涉及到对受灾猪场的损失物品价格鉴定问题,笔者对此持有异议,向法庭申请价格鉴别判定人员出庭,并获得法庭准许,实际到庭参与交叉询问的只有一名价格鉴别判定人员刘华,辩护人李耀辉对出庭证人进行交叉发问,根据庭审笔录整理至此,以飨读者。
刘:你说的不是我说的这一个文件,具体文件名字记不清了,该文件是可以的,是一种过渡。
李:价格检验判定的结论书是2月18日做的,距离2月2日事发这么长时间,鉴定的标的有没发生变化?
刘:临产的是怀孕的,产子的是刚生完的,中猪是有重量的,小猪刚生下来的,仔猪是刚生的,现场有几个小猪。
李:关于被烧的厂房,处理的被烧的猪,内墙粉刷这些费用跟案件有什么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