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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2 来源:小九直播高清在线观看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直管县市试点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逐步加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关于印发〈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企业产品质量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地方〔2015〕58号)、《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等法律和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用来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声明公开等活动;食品、药品和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除外。

  第三条公司制作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区域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区域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区域标准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

  第四条企业是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标准。

  第七条制定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做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八条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检查。审查内容包括:

  第九条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能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条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第十一条参与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方面的要求和服务流程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第十三条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该依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

  审查情况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审查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送审稿是不是满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区域标准的,应当拥有相对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以经过审查等内容。

  第十四条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审核检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企业代号原有的继续执行,新企业代号一般由企业名简称的四个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

  第十七条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从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允许超出3年。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对已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做复审: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第十九条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实行备案的具体形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后视同完成标准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备案应当以自我声明公开形式为主;特殊情况下,纸质材料备案可作为过渡。

  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发布后30日内,企业应当在全国统一开放的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声明公开的内容纳入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

  因平台建设不完善、数据库拥堵等外在客观因素制约,造成企业没办法及时将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公司能够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申请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纸质材料备案(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企业声明公开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应是公司制作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交付时应符合的基础要求,一般来说包括产品和服务的功能要求,相关这类的产品的性能要求等。产品质量标准不应含有企业的生产的基本工艺、配方、流程等可能含有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的内容。

  企业声明公开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包括企业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区域标准,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企业公开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应包括: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区域标准的,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企业自行制定标准的,应公开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全文、企业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销售产品之前,应当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企业应确保公开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真实、有效,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强制性规定要求,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为3年。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作为依法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公开声明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公开声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企业产品质量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逾期未声明公开的,前次公开声明注销。

  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企业应及时对公开信息做修改、更新。公司制作的产品应符合相应时段内声明公开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的要求。

  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在全国统一开放的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逾期未声明的,且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公开声明的有效期内,视为企业仍然执行该产品和服务标准,企业应当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名发生变更的,应当将旧名称办理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予以废止,同时以新名称重新办理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二十七条企业产品质量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企业要已备案证明的,可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当地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依据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办理的真实的情况,办理湖南省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备案证明书(见附件2)和《湖南省产品质量标准实施书》。

  第二十八条鼓励商会、学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团体标准、联盟标准,鼓励制定并公布本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在实施企业产品质量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企业在申报名牌产品、标准贡献奖、政府质量奖、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等活动中,各级行政主任部门、行业协会等负责评选的单位须查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开的标准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举报。

  第三十三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做好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监督检查的规划,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投诉或举报,负责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做监督检查,发现未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或者超过声明有效期限而未声明公开的,应当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已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责令企业停止实施、限期改正。企业在接到通知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应向通知的发出部门报告执行结果。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将未停止实施、未限期改正的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向社会依法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后,法律和法规、规章对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管理未作规定的事项,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