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要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此外,要督促企业改进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操作的过程、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教育培训,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等。
《通知》强调,各级工会要坚持以职工需求为导向,充分的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突出重点人群,深入开展暑期服务职工活动。
1、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基层和企业,倾听职工呼声、关注职工诉求,协调解决高温一线、针对建筑工、环卫工、巡线工等露天作业岗位和炼铁(钢)工、锅炉工、烧窑工等高温作业岗位,特别是农民工人数较多的行业领域,积极开展“送清凉”活动;
3、加强职工之家建设,推进司机之家等服务阵地建设,联合开展关爱货车司机、外卖骑手等行动,做好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工作,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主要服务对象,为高温天气户外作业职工避暑休息提供便利。
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企业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如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
外地一些企业存在拿西瓜、绿豆汤、藿香正气水等实物替代高温津贴的现象。这样不行!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理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替代高温津贴。
只要企业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外地新闻媒体报道,一家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员工因上夜班而被企业取消了其高温津贴,理由是“夜班不属于高温环境。”是这样吗?
实际上,高温津贴的发放不以白班或夜班为界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因此,如果上夜班,工作场所的温度并没有降到33℃以下,劳动者就应该拿到高温津贴。
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含高温津贴,因此,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上班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