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区、食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质量提升、食品安全等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协助上级部门反垄断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广告活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五)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推进质量强区和品牌发展的策略,协助国家、省、市开展对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贯彻实施缺陷产品、问题食品和药品等产品召回制度。
(六)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管理。
(七)负责全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定种类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产品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完整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九)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指导区域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检验测试工作。规范检验测试市场,指导协调检验测试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促进全区民营经济发展。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情况。督促、考核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完成民营经济发展各项目标任务情况。
(十六)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及检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承担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法承担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并且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品质差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指导和督促药品、医疗器械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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